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于“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月”工作部署,科融環境將開展“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頁”主題活動。倡導投資者選擇合法機構,遠離非法主體,堅持理性投資,謹防上當受騙。
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
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1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作了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行使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的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后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非法證券活動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后,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案件查處和處置善后工作。
“證券專家”免費診股。“特約嘉賓”“投資分析師”“著名財經名人”等“證券專家”,吹噓、虛構歷史業績,免費診斷、送黑馬股等。
網絡媒體“股神”。通過QQ、微信、微博等點評大盤、推薦股票、授課教學,吸引投資者成為其會員,騙取會員費、學員費。
銷售薦股軟件及虛假宣傳。宣稱軟件能識別“主力”“莊家”資金流向,能準確提示股票買賣時機,吸引投資者的關注或試用。
謊稱私募基金有“內幕消息”。打著“私募基金”名義,聲稱有“內幕消息”和“資金支持”,虛構并展示“屢薦屢中”戰績,騙取投資者信任,收取投資者服務費或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合作分成。
代客理財承諾收益分成。以“承諾收益”“利潤分成”“坐莊操盤”等形式吸引投資者合作炒股,直接代替客戶操作,對賺錢的投資者要求收益分成,對虧損的投資者就一走了事。
假冒或仿冒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使用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或者假借與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義進行詐騙。不法機構通常借用異地合法機構之名,利用投資者不方便進行現場核實以實施詐騙行為,提高詐騙成功的機會。
公司即將“境外上市”。承諾“年底保證上市”、“到期回購”,銷售原始股、可轉換股票的債券等,以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
代理境外證券期貨交易。以代理境外證券、期貨等交易為由,吸納客戶資金開立賬戶,進行虛擬交易,騙取客戶錢財。
“會員升級”“補款退賠”。不法分子推薦股票造成投資者虧損后,通過更換所謂更高級別的業務人員,蠱惑投資者購買更高價格的軟件,或者參加更高級別的會員組繳納更多的“會員費”。